四、内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3.认证实施程序,包括申请、申请评审、评价(包括审核、检查、检测、审查等)、复核、认证决定等,适用时还包括监督及再认证等。
4.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
5.认证证书状态管理规定、要求。
(二)各认证类别特殊要求
1. 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单元划分(适用时)等。
2.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方案策划、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验证等内容。
3.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及领域划分等。
(三)其他要求
1. 认证规则名称应当表示清晰、无歧义。认证机构不得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认证规则名称、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样式中擅自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使用“超级”“先进”“领跑”“领先”“一流”等判定性形容词;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的认证规则名称、认证证书名称、认证标志相同或相似。
2. 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版本信息、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与认证规则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3. 认证依据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与认证依据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4. 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内容应当涵盖与备案认证规则认证特性一致的主要技术要求、管理要求、控制过程等。
五、备案要求
(一)备案内容
1. 认证规则相关信息。认证规则所属认证类别及领域、认证规则名称、编号、版本信息、状态标识、发布单位信息、发布/实施日期、公开方式或可获取的途径;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认证证书名称、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发布单位等。具体见《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2. 认证规则全文。如为外文版,应附翻译后的中文版。
3. 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全文或可获取的途径。
(二)备案流程
1. 提交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 cn)”,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备案。
2.修订备案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认证机构应当在修订发布后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备案内容和要求同上。原备案认证规则应予以保留。
3.注销备案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废止,认证机构应当在废止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注销备案。已注销认证规则应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