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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NCC公告修正移动电话、移动通信及无线宽带等4种终端设备技术规范部分条文

   2012-04-25 安规与电磁兼容网6400
本文导读:台湾能源通信传播委员会(NCC)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公告事项如下: 一、修正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二、修正依据:电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三、旨揭4种技术规范部分

台湾能源通信传播委员会(NCC)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如下:
       一、修正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二、修正依据:电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三、旨揭4种技术规范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主要修正重点分述如次:
        一、 依ITU-T L.1000、IEC 62684及ETSI EN 301 489-34 V1.1.1等国际标准规定,修正PLMN01、PLMN02、PLMN08及PLMN09技术规范为「手机端插座未符合CNS15285附录A之micro-B 或micro-AB,应采用转换连接充电线组或转换器」。

二、 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检验报告应由本会认可之测试实验室或经本会认可之本国认证体系认可之测试实验室出具,该与PLMN01及PLMN08技术规范规定采用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 14958-1)、IEC 62209-1、IEEE Std 1528等相对应国际标准之SAR量测程序,产生竞合;为避免造成测试实验困扰,并考虑外国主管机关指派测试实验室予本会认可测试CNS 14958-1之时程,修正PLMN01及PLMN08技术规范为「比吸收率(SAR)之量测程序系采用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 14958-1):人体曝露于手持式及配载式无线装置之射频场─人体模型、仪器及程序─第1部:使用时靠近耳朵之手持式装置(频率介于300MHz至3GHz)之比吸收率(SAR)量测程序。相对应国际标准IEC 62209-1及IEEE Std 1528适用至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 配合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自一百零一年起实施电气安全标准规范之更新版本「CNS14336-1」,修正PLMN01、PLMN08及PLMN09技术规范「电气安全:符合CNS14336标准规范」为「电气安全:符合CNS14336-1标准规范」。

  四、 现行技术规范有关手机端及充电器端充电连接接口规定「连接接口之绝缘材料,其材料类别至少应为 V-0以上」与CNS14336-1第 4.7.3.3节规定「连接接口之绝缘材料类别至少应为 V-2以上」不同,为与国家标准一致,修正PLMN01、PLMN02、PLMN08及PLMN09技术规范为「连接接口绝缘材料之材料类别:至少应为 V-2」。

 五、 现行技术规范充电线检验规定「导线之最大电阻应不超过0.212Ω/m」与USB-IF协会之Universal Serial Bus 2.0版、3.0版 Specification 规定「采用AWG28导线,电阻为23.2ohm per 100m(相当于0.232Ω/m)」不同,为避免造成手机制造厂商验证困扰,修正PLMN01、PLMN02、PLMN08及PLMN09技术规范为「导线之最大电阻:应不超过0.232Ω/m」。

 六、 现行技术规范充电线检验规定阻燃性「依第A5.4.3节进行试验,充电线绝缘材料之材料类别至少应在 V-0以上」,与国际规范UL 60950-1 第1.5.5节规定「线材只须符合VW-1」不同,为避免造成手机制造厂商验证困扰,修正PLMN01、PLMN02、PLMN08及PLMN09技术规范为「充电线线材之防火类别等级:至少应在 VW-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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