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发布经标三字第10230021810号公告,废止“应施检验录像带用回带机等四项商品的应施输入及境内产制检验”,并自即日生效。
标准检验局废止应施检验录像带用回带机等四项商品品目明细表
商品分类号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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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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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2.90.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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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带用回带机(限检验单相交流300V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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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9.80.90.00.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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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擦鞋机(限检验单相交流300V以下,不含充电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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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60.00.20.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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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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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6.1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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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丝装置,电压未超过1000V者(限检验300V以下低压电力配线用熔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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