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的最新版本已于2009年6月30日发布,将于2011年7月20日开始实施。对于2011年7月20日前投放在市场上的玩具,新指令或旧指令皆可使用。对于2011年7月20日之后所有投放市场的玩具都要符合新的指令要求。玩具的化学品规定也设有过渡期,至2013年7月20日为止。
该指令对玩具生产材料性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特定重金属的限制从8种增加到19种,首次禁用或限用66种致敏性芳香剂,其中55种禁用,11种含量超过0.01%时须标识,还明确提出玩具材料中的化学成分必须与欧盟关于危险品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法规相一致。
新指令重点如下:
1.做出新释义,包括“投放市场”、“生产商”及“进口商”的定义。
2.制订欧盟合格声明新规定,有关玩具的评估工作必须包括分析玩具在化学性、物理性、机械性、电气性、易燃性、卫生及放射性等各方面可能出现的危害。每款玩具型号都必须有一份欧盟合格声明。
3.玩具必须进行安全及风险评估。生产商有责任查找玩具可能存在的危险,评估结果必须在技术文件内纪录。
4.指令提供关于生产控制规定的详细说明。生产商有责任进行内部生产控制及自我评估。
5.化学品规定在新旧指令中有较大的修改:玩具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的化学品规定,包括《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玩具及玩具组件不得含有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物质。玩具能否获得豁免视乎物质含量,或者玩具的零部件含有上述物质,但不会让儿童以任何方式(包括吸入)接触,也可获豁免。
6.化妆品类玩具如玩偶化妆玩具,必须符合欧盟化妆品指令内的成份和标签规定。
7.在一般规定中,玩具不得含有过敏性芳香物质。除了若干例外个案。
8.在食物内或混入食物内的玩具必须有独立包装,包装必须有足够大的体积,能防止被吞入或吸入。
9.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可以洗涤,包括纺织玩具,除非有关玩具包含的机件在洗涤后会受损,才可获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