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8日,BSMI 在开资讯与影音商品检测技术一致性研讨会时提出,关于移动电源《充电容量恢复率》议题,移动电源在市场抽查检验时,执行电容量测试项目,需先依照原技术文件Label之额定电容量标示0.2C定电流放电为测试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即判定符合检验标准;反之,即判定不符合检验标准。
1.执行电容量测试日期距离产品制造日期向后起算6个月以内,量测数据不能低于原技术文件Label额定电容量之标示值。
2.执行电容量测试日期距离产品制造日期向后起算超过6个月,拟依据CNS 14857-2 (102年版)表5之7.4章节充电(电容量)恢复能力合格准则规定,订定行动电源恢复率为85%;准此,量测数据不能低于原技术文件Label额定电容量标示值之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