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莱瑞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QC发布机动车灯具及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4660-2016的公告

   2018-01-16 CQC3480
本文导读:机动车灯具和整车认证依据标准GB4660-2016《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下称“新版标准”)已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相应的旧版标准GB4660-2007。现将相应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

机动车灯具和整车认证依据标准GB4660-2016《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下称“新版标准”)已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相应的旧版标准GB4660-2007。现将相应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新申请认证的机动车前雾灯(包括汽车前雾灯和摩托车前雾灯,以下简称前雾灯),自2019年1月1日起需按照新版标准要求进行认证。【括号内为解释内容,下同。考虑GB4660-2016第8.1条要求,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二、新申请认证的整车产品(含新能源汽车),自2020年1月1日起需按照新版标准要求进行认证。【考虑GB4660-2016第8.2条要求,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

三、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获证的前雾灯和整车产品(含新能源汽车),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若证书持有人需更新证书上的认证标准,对于旧版证书依据2015-2017年TC11/TC12相关技术决议进行型式试验的,无需补充差异试验,认证委托人提交标准换版的变更申请即可完成换版工作。对于依据GB4660-2007进行型式试验的,需按照新版标准进行全项试验后方可换版。【考虑GB4660-2016第8.3条要求】

四、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前雾灯和整车产品(含新能源汽车),应符合F3级前雾灯要求。

五、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我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反对 0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相关阅读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
阅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介绍  |  版权声明  |  积分规则  |  定制推广  |  服务协议  |  隐私政策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会员服务  |  排名推广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网站地图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