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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热水器安全标准的修改

   2009-12-15 8231

  目前,在有关电热水器安全标准修改的讨论中, 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围绕`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进行的,关于这种电热水器的优点,许多媒体和厂家的宣传中都已经讲的很清楚了,限于篇幅我们对其优点就不再多述,只是借用它来作个分析,看看在电热水器安全标准的修改中,若要保留`接地'不良的地线会碰到那些问题。

  一.标准的兼容性问题。下图1是一般Ⅰ类电热水器示意图。图2是笔者在《关于电热水器防漏电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文中,所讨论过的`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示意图。
 
  我们知道,相关的安全标准(如GB4706.1-2005及GB4706.12-1995等)中,已有不`接地'的Ⅱ(0、 0I、Ⅲ)类等器具要求,当碰到`接地'出现问题时,我们应优先考虑采用Ⅱ(Ⅲ)类器具。否则就会碰到许多问题。如图2中给出的电热水器,假设`接地'失效且又带电时,它确实可以通过水流通道电阻足够大来实现自身的触电保护。但是如果把这种保护作用无限提高,甚至用于`接地'不良处的接地线可能的带电保护,那就值得商榷了。因为这种情况下,明知`接地'不良,地线可能带电情况下,靠两根塑料管防漏电,某种意义上看,就变成了一种O类电热水器。这实际上就是与现行电热水器安全标准的本意也是不相容的。所以`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也只能用在`接地'良好情况下,起`接地'意外失效时的附加保护。而用在无`接地'或`接地'不良处地线可能的带电保护,则还需考虑解决与标准的这种潜在的不兼容性。

  二.不利于Ⅰ类电热水器产品的使用和销售。如果不取消`接地'不良的地线,就无法限制Ⅰ类电热水器的销售。我们来看看一般Ⅰ类电热水器和`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共用时的情况。如图1、图2所示,在`接地'良好情况下,对地线带电等的漏电保护两者没有区别。但当`接地'不良时,由于两者之间除了进、出水管有无长塑料管区别外,其它防漏电措施都一样,所以前者不仅要承受自身的漏电和接地线带电时造成的触电风险,还要承受后者由于漏电导致的地线带电产生的触电风险。更严重的是,后者因为有了两根长塑料管的保护,就有可能不考虑或不顾`接地'状况如何,甚至在`接地'不良情况下也使用电热水器,这对前者是极其危险的。某种程度上看,允许这两类电热水器同时存在,对前者带来的风险甚至比只有一种Ⅰ类电热水器使用时的风险还要大。另外如果经销商利用这一点进行广告宣传,对前者的销售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在修改后的标准中,不限制两者在接地不良环境中的共存,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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