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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热水器安全标准的修改

   2009-12-15 8231

  三.器具类型定义问题。器具类型是安全标准中的一个基本内容。它对应着一系列的试验、检验要求和方法等。如果在修改后的电热水器安全标准中,既保留不良`接地',同时又要对不良`接地'提出防漏电保护,由于在目前的器具类型中,还没有具有这种功能的器具,因此就需要增加新的器具类型。这应慎重。我们还是借用`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来作个探讨。从上图2中我们看到:`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具有一根接地线,同时又具有两根长塑料进出水管。我们在《关于电热水器防漏电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文中,已经分析过:该结构要完全实现Ⅰ类电热水器的接地线在`接地'良好时的保护功能,还需对冷热水混合调温式用的冷水管增加一根长塑料管。也就是说为了实现对接地线可能的带电防护,它本质上必须采用屏蔽地线的方法,而改用增加三根长塑管来实现防漏电功能。那该如何定义这种结构呢?Ⅰ类电热水器?似乎不行,因其不靠接地线实现防漏电保护。Ⅰ类加强型电热水器?网上见过这个说法,笔者认为也不合适。因为编入安全标准中的器具类型,不仅应符合一定的定义要求或命名方法,而且还不应是唯一的或特指的。例如,如果我们定义图2中的电热水器为Ⅰ类加强型电热水器,那是否表示也可以,在笔者提出的Ⅱ类电热管式电热水器的双金属层电热管的中间金属层上加根地线,然后也给个新的器具类型或也叫Ⅰ类加强型电热水器呢?这显然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在本质上,已屏蔽了地线作用,因此应取消`接地',使之靠向Ⅱ类电热水器。这样也就避免了上述讨论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妥当,供业内同行参考、指正。

  从事过非标设备研制和开发的人都熟悉,当完成一件非标设备的研制并交付用户时,通常还应同时交付另外两个技术文件或技术要求。一件是涉及地基、二次灌浆等的设备安装技术要求,另一件就是`接地'技术要求。相对于非标设备,电热水器的使用环境防漏电要求更高,`接地'也应更可靠。因此笔者以为电热水器的接地至少应达到如下要求:⑴保证居民住宅中每户的接地电阻值都应符合规定要求,⑵接地线容量,应能满足短路时(220V/4Ω+4Ω)通过27.5A的电流不被烧毁,且保证`空开'`保险丝'等保护装置在规定时间内,能立即断开短路的电路,⑶应在民用住宅中,给出`接地'合格标志,以保证在发生触电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认定。当接地状况达不到上述要求时,除了取消或者限制Ⅰ类电热水器的使用外,还有另一个可供选择就是,像非标设备那样,由Ⅰ类电热水器的生产销售单位或由国家指定的机构,负责进行`接地'等安装,并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上述,接地'是电热水器安全标准修改中绕不过去,并且也不应该回避的一个问题。笔者虽然倾向于在无法保证`接地'始终处于有效的前提下,新的电热水器安全标准,应采用Ⅱ类电热水器与断电冲洗相结合的安全要求。但还是希望看到电热水器安全标准的修改能在集思广益、慎重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更好和更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尽快出台新的、完善的电热水器安全标准,不要再让电热水器漏电伤人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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